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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洪江院区一救护车发生车祸

发布时间:2024-05-16

1月10日早上,湖南省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洪江院区一救护车发生车祸,车上的1名患者和1名随车医生均不幸身亡。

11日上午,洪江医院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事故是在怀化市(区)发生的。当时,救护车正将患者从洪江医院送往怀化市某医院。

有信息称,事发路段道路结冰,该救护车运送急性心肌梗死的患者时发生车祸,但结冰一说尚未获得有关部门证实。

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官网显示,洪江医院始建于1944年,是怀化市及其各县(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洪江医院内二科是综合内科,由心血管内科、呼吸科内科、内分泌专科等组成。

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急救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可以享有优先通行权,其他车辆行人应当避让,但如果其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就可以免责呢?

急救车作为特种车辆在某些情况下享有优先通行权,但急救站派出的急救车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过错,没有确保车上人员安全,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可见,像救护车这样的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时侯,如果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的情况,其应当遵守的首要前提是“确保安全”,否则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安全”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车辆本身的安全,如不能有刹车不灵等车辆本身的安全隐患。二是行驶中的安全,车辆在行驶中应遵循起码的通行规范,不能横冲直撞。因此,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的时侯,首先要确保的原则还是安全,如果在执行任务的情况下出现交通事故,一般还是按照正常的交通事故来处理。

特种车辆首先也是机动车,理应遵守机动车通行的基本规范。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叉行驶时,机动车应当避让。救护车的“优先通行权”不等同于“免责特权”,如在执行任务时对其他行人或非机动车造成伤害仍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种车辆也要按规定购买交强险和其他商业险种。如果车辆已经购买了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限额不足的,由特种车辆所属单位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司机作为职务行为,若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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